简述:
五部门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治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财政部
为鞭策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成长,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增强政策的功能性、普惠性,减轻企业承担,撑持“六稳”“六保”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治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免税资格申报、免税资格复核、目录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事项。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撑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成长,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治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订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7月24日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治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治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订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出产国家撑持成长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物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出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力齐全的技术人员步队,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常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物应符合《国家撑持成长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物目录》有关要求。
[1]